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3民初2423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文县。
被告: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3月4日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作出案件移送函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并向***发出预受案件诉讼法通知书,***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