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626民初215号
原告:党建国,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4年10月18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创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党建国诉被告***、内蒙古创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党建国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党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计423元,由原告党建国承担。
审判长其其格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永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