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4民初1344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被告:***,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被告:云南恒宇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MA6K70TJ46。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被告:罗聃,男,身份信息不详。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恒宇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慧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