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瑞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实创高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瑞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3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C座办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598679184B
法定代表人:廖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军,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实创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12121G。
法定代表人:李广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瑞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实创高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仲字第043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瑞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期间,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安徽实创高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证券投资、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到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安徽实创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安徽瑞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光军,告之被执行人安徽实创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财产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瑞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光军陈述你院告之被执行人安徽实创高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情况属实,待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实创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恢复执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仲裁委员会(2018)合仲字第0436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安徽瑞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学飞
审判员  吕爱来
审判员  赵俊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星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