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执1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联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孵化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789081780(1-1)。
法定代表人:沈朝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如意嘉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99473500(1-1)。
法定代表人:张弘,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7×××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955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