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联电力有限公司

安徽万联电力有限公司、怀远毅德城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财保182号
申请人:安徽万联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孵化园4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80。
法定代表人:孙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行政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0F。
法定代表人:梅声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万联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城发展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怀远支行的存款150万元(账号:12×××88),并已提供沈朝忠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南汽修厂门口房产(怀房权证怀私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万联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沈朝忠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南汽修厂门口房产(怀房权证怀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沈朝忠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德城发展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怀远支行的存款150万元(账号:12×××88),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万联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