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27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联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孵化园4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7890817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13层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GPTQ4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万联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争议一案,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扣留了被执行人收入,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