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三和电器有限公司

德州三和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帕沃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执3487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三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传海,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帕沃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址: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吴钧,公司董事长。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06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帕沃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帕沃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德州三和电器有限公司货款4685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894.3元(以468578元为基础,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8年3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6日)。承担案件受理费4492元、执行费7586元,共计502550.3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帕沃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以及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帕沃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502550.3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帕沃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502550.3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郑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