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三和电器有限公司

德州三和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民终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三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传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磊,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鲁晋,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德州三和电器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德州市德城区。
上诉人德州三和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49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德州三和电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3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49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
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殷玉昌
审 判 员  杨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