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三和电器有限公司

德州三和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裕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民初4308号
原告:德州三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1227号。
法定代表人:任传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金龙,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阳,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裕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村尾村树人路德兴楼5楼。
法定代表人:高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三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裕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向原告德州三和电器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德州三和电器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缴交本案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三和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伟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曾 璇
书 记 员 卢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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