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再3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德州三和电器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尚思彤执行款本金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2710元,申请执行人尚思彤书面同意此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的(2018)鲁1402执1140号执行案件结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