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速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德州速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绿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德州速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商贸大道粮食物流综合楼四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申请人德州速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德州速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持吉林银行长春和平支行承兑银行汇票(票号为3130005125199353,出票人为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出票人帐号为0127011000001985,出票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收款人为长春市展辰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帐号为50590101040003339,收款人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吉林长春市南关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27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德州速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姜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