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元信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与河北沧人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元信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民初4381号
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沧人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世纪花园东区20-606号。
法定代表人:田坤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元信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世纪花园东区20-2106号。
法定代表人:贾松。
被告:***,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男,***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贾松,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河北沧人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元信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贾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2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