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顺园林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与江苏润顺园林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728民初1274号
原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住所地:遂平县西关大道与嵖岈山路交叉口东北角月儿湾温泉花园7号楼1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赵清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东,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遂平县吴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润顺园林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4幢03号。
法定代表人:高行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与被告江苏润顺园林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宏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东、赵宇,被告江苏润顺园林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润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宏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园林景观工程合同书》;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第二个合同预付的材料款15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4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当庭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8100元,并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园林景观工程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承包遂平县聚龙湾住宅小区游泳池休息廊架及栏杆工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前期工程款200000元,另约定剩余工程款待甲方、监理、项目部、联合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现未验收合格,故剩余的100000元未予支付。2020年4月7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园林景观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承包遂平县聚龙湾住宅小区室外景观花瓣亭、儿童休息廊架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前期工程款150000元,另约定余款工程结束经验收后付至95%,剩余一年内付清。现两个工程中在第一个工程尚未完工,第二个工程被告也未开始实际施工的情况下,被告无故组织工人离开施工现场且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特依据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苏润顺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解除两份合同我方同意;2、原告支付的15万元我方确实收到了,但是这15万元中的10万元是第一个合同的余款,剩下的5万元是第二个合同预付款,我方也已经联系相关厂家进行定做,花费1万元,现愿意把剩余的4万元退还给原告;3、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我方是催着原告进行验收并支付余款,但原告拒不验收支付余款,第一个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原告方已经投入使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7日,原告河南宏信公司(甲方)与被告江苏润顺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名称为“园林观景工程合同书”,合同内容为:一、工程名称:遂平聚龙湾住宅小区游泳池休息廊架及栏杆工程;二、工程地点:遂平县聚龙湾住宅小区院内;三、工程内容:池区休息廊架、入口廊架、淋浴架、栏杆;四、承建方式:包工包料、安全、文明施工;五、承建期限: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19日;六、工程总金额:3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七、甲方的责任:1、甲方在合同生效五日内安排好乙方施工所需水、电、全部施工场地以及工人住宿场所(水、电费由甲方负责)。2、按期支付工程款。八、乙方责任: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九、付款方式: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甲方必须预付工程款50000元(伍万圆整)材料款。在工人及材料进场后付工程款150000元(拾伍万圆整),工程结束经甲方、监理、项目部联合验收合格后,余款一次性付清。十、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1、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2、乙方必须确保工期及工程质量,如逾期一日,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罚款按日万分之三元,从工程款中扣除。……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止合同,否则按工程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
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已向被告预付工程款200000元,被告也依约进行了施工,其中池区休息廊架、栏杆已经主体完工,截止到2019年12月24日,池区休息廊架的管控、灯光,封边因故还没有完工,期间被告催促原告进行工程验收并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未予验收,剩余100000元工程款原告也未支付给被告。
2020年4月7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名称为“园林观景工程合同书”,合同内容为:一、工程名称:遂平县聚龙湾住宅小区室外景观花瓣亭、儿童休息廊架工程;二、工程地点:遂平县聚龙湾住宅小区院内;三、施工内容:1、花瓣亭除基础外全部工艺(包括图纸优化、花瓣亭主体制作、灯光及安装等);2、儿童休息廊架除基础外图纸全部内容;四、承建方式:包工包料、安全、文明施工;五、承建期限: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6日(花瓣亭在小样确定后);六、工程总金额:花瓣亭24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元整(含专票)。儿童休息廊架:41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壹仟元整(含苗木票)。七、甲方的责任:1、甲方负责安排好乙方施工所需水、电、全部施工场地以及工人住宿场所(水、电费由甲方负责)。2、按期支付工程款。八、乙方责任: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次日内组织人员加工、进场施工。九、付款方式: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甲方须预付150000元材料款。余款工程结束经验收后付至95%,余款一年内付清。十、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1、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2、乙方必须确保工期及工程质量,如逾期一日,应承担违约责任。……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止合同,否则按工程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2020年4月26日,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材料款150000元,被告在2020年5月27日向原告发出“合同终止告知书”,合同终止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江苏润顺公司在与河南宏信公司签订遂平县聚龙湾住宅小区游泳池休息廊架及栏杆工程合同后,江苏润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项义务,但因河南宏信公司严重违约,一拖再拖付款进度,第一次付款应予2019年8月27日签订合同之日付款,于2019年8月28日付款50000元;第二次付款150000元也是分两次付,余款截止2020年4月26日付清。并收到第二份合同,遂平县聚龙湾住宅小区室外景观花瓣亭、儿童休息廊架工程定金50000元,仍有预付款100000元至今未付。润顺公司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合法权利及不安抗辩权,特通知河南宏信公司提前终止第二份合同。并在河南宏信公司预付款中将花瓣亭小样费用10000元予以扣除,剩余40000元退还给河南宏信公司账户”。河南宏信公司在收到上述“合同终止告知书”后,将第二份合同内容转包给他人施工完毕。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园林景观工程合同书》两份、合同终止告知书一份、被告提供的建筑物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为据,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信公司与被告江苏润顺公司签订的两份园林景观工程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都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为:1、原被告所签订的两份园林景观工程合同能否解除的问题。2、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问题。针对第一个问题,2019年8月27日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原告要求解除,被告也同意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对于2020年4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园林景观工程合同,因被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原告发出合同终止告知书,并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收到合同终止告知书后,也已将合同约定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完毕,对该合同已缺乏继续履行的可能,故本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4月7日所签订的园林景观工程合同。对于第二个问题,也即是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问题,对于2019年8月27日原被告所签订的园林景观工程合同,因合同约定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也未投入使用,故剩余工程款100000元还未达到约定给付条件,故被告不能提前扣除剩余100000元工程款,对于原告要求违约金的问题,因为合同约定违约条件为:“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止合同,否则按工程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擅自中止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00元(300000×10%)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2020年4月7日所签订的园林景观工程合同,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支付被告150000元材料款,被告在收到预付款后擅自中止合同履行,应退还原告支付的15000元材料款。被告辩称其在收到预付款150000元后,已支付10000元定制施工材料的意见,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合同的违约金问题,该合同约定原告预付被告材料款150000元,余款工程结束经验收后付至95%,剩余一年内付清。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支付被告材料款150000元后,被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原告发出合同终止告知书,也即是以自己的单方行为终止合同的履行。原被告于2020年4月7日所签订的林园景观工程合同,没有赋予任何一方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是约定了任何一方不得中止合同,否则按工程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被告辩称,其提前终止合同是因为原告拖欠付款进度,其为了履行不安抗辩权而为之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故致使第二份合同被解除,被告存在过错,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总工程款10%的违约金,也即是28100元(281000×10%)。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与被告江苏润顺园林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2020年4月7日所签订的园林景观工程合同。
二、被告江苏润顺园林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预付材料款150000元。
三、被告江苏润顺园林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违约金28100元。
四、驳回原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575元,由原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负担792元,由被告江苏润顺园林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3783元。案件受理费原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已预交,被告江苏润顺园林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子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