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30财保6号
申请人***永盛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江湾镇江湾村江湾老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069744999T。
法定代表人程瑞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水生,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婺源普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天佑彩虹南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MA384LD36R。
法定代表人徐昊,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婺源普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万元整。申请人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婺源普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万元整,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永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戴攀瑜
书 记 员 胡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