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永盛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鑫永盛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30执保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江西鑫永盛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江湾镇江湾村委会江湾村江湾老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06974499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赣1130财保3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万元。2018年8月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征询了被申请人江西鑫永盛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其同意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