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隆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58861号
原告上海隆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2019年12月24日,原告上海隆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懿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人民陪审员  彭振义
书 记 员  赵 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