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叶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自贡华泰空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叶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4民初994号之一
原告:自贡华泰空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工业集中区丹阳街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叶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96号。
原告自贡华泰空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叶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华泰空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5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670由原告自贡华泰空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