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叶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申请人自贡华泰空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金叶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04执保294号
申请人:自贡华泰空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金叶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自贡华泰空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金叶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川0304执保273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220000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9)川0304民初994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川0304执保273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金叶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价值220000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唐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