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川03**执保273号
申请人:自贡华泰空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金叶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自贡华泰空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金叶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华泰空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金叶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9)川0304民初994号民事裁定,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叶生物防治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唐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