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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潍坊华星医院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潍坊华星医院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8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寿民初字第727-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潍坊华星医院,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1286号。
被告***。
被告**之。
被告潍坊奥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苇湾小区9号楼3单元4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诉被告***、潍坊华星医院、***、***、潍坊奥马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764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10000元及其所有的潍房权证滨海字第××号房产、第三人***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潍坊华星医院、***、***、潍坊奥马电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64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