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潍坊华星医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08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寿民初字第727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潍坊华星医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之。
被告潍坊奥马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诉被告***、潍坊华星医院、***、***、潍坊奥马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6元,减半收取2723元,保全费1902元,共计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董常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裴兆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