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恒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2933**与无锡中恒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2933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无锡中恒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锡中恒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