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7民初92号
原告:新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原告新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新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罗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