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新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7民初1351号 原告:***,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新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福润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琵琶岛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男,1972年1月3日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新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方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方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交纳2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