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

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与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704民初270号
原告: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那霍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航,广东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旺铋业股份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旺铋业股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赖宝军
人民陪审员  梁泽琪
人民陪审员  杨玉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亮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