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

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702执1171号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那霍工业区七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果子山作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桂0702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作受理费退费,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桂0702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蓉荣
审判员  杨辞冬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