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

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与宁波和信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704民初1218号
原告: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那霍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航,广东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和信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冯某1。
原告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和信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计649元,由原告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伟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长青
书 记 员 彭麒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