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

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申请崇左市永凯左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402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那霍工业区霍达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66145697X1。
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鸿飞,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古智文,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崇左市永凯左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驮卢镇左江农场(永凯糖纸集团内)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310165863A。
法定代表人:赖可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崇左市永凯左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宁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01月19日作出的(2017)南仲裁字024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200元及利息3692.25元;(2)向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待计)元;(3)负担案件仲裁费1146元、公告费350元、申请执行费281元。2016年6月份经整体拍卖崇左市永凯左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所得款已于2017年7月支付给有优先分配权的债权人且已分配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得到分配。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发起了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股权、证券、车辆、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全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表示对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确认,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0200元、利息3692.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仲裁费1146元、公告费350元、申请执行费281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无法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其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付敏
审 判 员 杜志华
审 判 员 黄新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陆春丽
书 记 员 黄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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