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

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704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那霍达七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
法定代表人:雷运庆,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704民初715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欠款70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680.00元,执行费961.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无有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采取如下措施:1、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也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到阳江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阳东分局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振对
审 判 员  杨 琳
代理审判员  冯小琴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