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

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与广西田东锦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704民初955-1号
原告: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那霍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航,广东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
法定代表人:童某1。
原告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广西田***化工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1元,减半收取计3300.5元,由原告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赖宝军
人民陪审员  林举植
人民陪审员  成春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俊奋
书 记 员  梁亮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