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

694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与江苏环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694号
原告: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那霍工业区霍达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66145697X1。
法定代表人:陈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航,广东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20960。
法定代表人:邵伟清。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环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28元(已减半收取),由阳江市天力冷却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谈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