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10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迪凯银座208室-A。
法定代表人:胡轶,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04号2单元410室。
法定代表人:郭向峰,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8.5元,由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晓阳
审判员 祖 辉
审判员 舒 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