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夏亮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10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迪凯银座208室-A。

法定代表人:胡轶,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04号2单元410室。

法定代表人:郭向峰,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8.5元,由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晓阳

审判员  祖 辉

审判员  舒 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