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10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迪凯银座208室-A。
法定代表人:胡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琴,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梦媛,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04号2单元410室。
法定代表人:郭向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杭州律谐调解中心主持调解,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就本案再无争议为由,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7元,予以免收。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杨沁如
审判员 赵 魁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 冰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