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10740号
原告: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美院南街99号6581室。
法定代表人:胡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琴,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04号2单元410室。
法定代表人:郭向峰。
原告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9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云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红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韦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