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优意恩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优意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5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优意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凤桥街道空港园区长凯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3084560Y。
法定代表人:**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优意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6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万怡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