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1民初2236号
原告: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大李庄收费站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6948687352。
法定代表人:宋醒;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河南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谷营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96424909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河南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盛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元,原告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