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豫0305民初1421号
原告洛阳勇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鸿运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人洛阳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勇、李永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勇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周锐,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鸿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赵小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庆,第三人洛阳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杰,第三人李永强、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其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勇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鸿运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第三人洛阳新奥能源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供热设施工合同》《供热设施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鸿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供热设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外管网工期自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6月15日,原告未能在该时间内完成施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未能按时完成施工系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鸿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原因造成,且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鸿运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第三人洛阳新奥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均称本案工程已施工完毕,现该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勇在原告承接该工程后,与被告***第三人李永强签订《合伙经营协议》,协议中对股份比例、薪金分配、经营管理模式作出了约定,原告与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鸿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供热设施工合同》中并未对款项的支付方式、程序及收款账户作出具体约定,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鸿运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工程款996500元支付给《合伙经营协议》约定的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的被告***并无不当,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鸿运小区业主委员会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鸿运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工程款996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96500元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另行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3月5日,洛阳勇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李立签订《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鸿运小区供暖工程院内管网,施工工期为60个日历天,洛阳勇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委派李要随、杨国法两人任现场负责人。2017年4月13日,原告洛阳勇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鸿运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供热设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工程地点鸿运小区,甲乙双方应于供暖施工前确定供热交换站具体位置,施工内容为乙方按设计院图纸对小区自供热站出口处至各需要供暖住户的公共管网的敷设安装及各需要供暖住户的室内安装。工程价款按乙方对小区的需供暖用户实行安装一步到底式安装,按用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0元收取,工程总价款按实际需要供暖用户所交事后计算;2017年11月15日供暖前收费按210元/平方米。2017年11月15日供暖后再需要安装的用户将按新奥公司正常价245元/平方米收取。款项支付为各用热住户所交费用均交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按新奥公司要求收费率到时30%后,将收款项按105/平方米总价交至新奥公司。另外105元/平方米乙方施工过半后,甲乙双方协商按比例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甲方留取20万元为质保金,两个采暖季过后15日内无任何质量问题后全部支付给乙方。工程期限为外管网工期为60日历天,自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6月15日止。2017年4月,洛阳市涧西区鸿运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洛阳新奥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乙方)与洛阳勇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供热设施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工程地点洛阳市涧西区鸿运小区,甲乙双方应于供暖设备及系统安装前确定锅炉房具体位置。采暖总面积约为93000建筑平方米,以房产证批复面积为准,如无则按照建筑规划许可证为准,采暖户数为1000户。2017年4月19日,洛阳勇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洛阳新奥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及鸿运小区共同签订的《供热设施施工合同》,现对合同中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作出如下补充:甲方按照105元/平方的标准支付给乙方工程费用,采暖面积为105元/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2929500元。支付方式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乙方按照甲方支付价款的数额开具发票。乙方收到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0%后,进场施工,工程结束前支付100%的工程款。2017年5月9日,***、张勇、李永强签订《合伙经营协议》,合伙经营项目为洛阳新奥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对洛阳市涧西区鸿运小区供暖工程的安装。合伙组织各方持股比例及财产份额分配,***占股份比例百分之三十五,张勇占股份比例百分之三十五,李永强以后续投入资金占总股份比例的百分之三十。薪金分配,合伙经营期间,三方工资为6000元,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暂按每个季度根据公司收支利润进行利润分配,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及发展形式由三方商定后决定。经营管理模式为该公司由三方共同协商管理。具体责任为:***为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张勇为工程经理,负责各施工安装工作,李永强为财务经理,负责公司的办公及财务管理工作。三方应全心全意本着为公司利益着想的态度全心努力经营,健全财务制度,公司各项日常经营开支,均要有出入手续各项开支均由用款方提出申请后经三方审核签字后方能支出。2017年8月17日,***书写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鸿运小区业委会所付小区暖气安装工程款共21笔,合计人民币996500元,均系我指定卡号收款,视同我本人收到所有款项,所有经济责任由我承担。
驳回原告洛阳勇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254元,由原告洛阳勇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恒飞
人民陪审员 闫英杰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书 记 员 黄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