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洛阳鼎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洛阳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311民初6380号
原告洛阳鼎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法定代表人曹国战、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阚世宏、杜海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清洁能源供暖项目代理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因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不成就。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7154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少庆
书记员  王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