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11执1507号
洛阳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洛阳万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11民初8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洛阳万鸿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洛阳万鸿房地产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24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8月12日共进行六次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证券、股票、车辆、银行账户、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洛阳万鸿房地产有限公司3个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本院已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在冻结期限到期前可以申请续冻。2.本院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洛阳万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①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以上我院属于轮候查封。⑥洛市国用(2012)第05002422号土地,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3.本院在洛阳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洛阳万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豫C×××××、豫C×××××、豫C×××××机动车三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三、申请人洛阳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万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1.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落实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调查结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和措施。2.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洛阳万鸿房地产有限公司有11件关联案件,其中6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上述终本案件说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四、因被执行人洛阳万鸿房地产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经申请执行人洛阳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在2021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洛阳万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将被执行人洛阳万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3.同时对被执行人***鸿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因***下落不明,故报公安机关临控,发现立即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9月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工作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金及利息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7520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311执15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鸿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周亚男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