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盈鑫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衢州盈鑫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民初553号

原告:***男,194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衢州盈鑫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信大厦3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柏松与被告浙江衢州盈鑫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柏松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