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际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际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6执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西藏际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2K552B。
法定代表人:罗阳静,具体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和,男,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4日生,四川省射洪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藏际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工伤赔偿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的藏劳人仲案字[2019]第115号调解书,于2019年10月23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西藏际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返还垫付的医疗费217,740.49元;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3,166.11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自动履行。
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先后两次进行了查询,除了银行存款65.75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了查询,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那曲市人社局有工伤保险津贴、补助等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二级),2020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对涉及***的还未拨付的工伤保险基金以220,906.60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两年。2020年12月2日那曲市人社局拨付了被执行人***2019年全年的伤残津贴73,070.25元,将款项汇入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说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只开立了一个账户),加之该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余额65.75元,共计73,136.00元,本院依法于2020年12月23日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同日,本院依法扣除了本案执行申请费3,166.11元,汇入执行费账户外,剩余款项69,969.89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现该案还有147,770.60元执行款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那曲市人社局称从2021年开始所有涉及那曲市工伤保险基金的拨付都将通过系统在线上按月拨付,因系统刚上线且涉及拨付款项的人员较多,被执行人***的下一笔工伤保险基金拨付的时间暂时无法确定,因该案临近审限期满,本院将以上情况一一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2021年1月18日自愿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一份,特申请暂时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等那曲市人社局对被执行人***的下一笔工伤保险基金拨付时,本院再按照相关程序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款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藏06执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吉 玉 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措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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