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毫发建材物资部、西藏天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昂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226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毫发建材物资部,住所地:青海省***市通宁路。
法定代表人:刘倩,该物资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宁。
被执行人:西藏天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是桑珠孜区。
法定代表人:张思朋,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毫发建材物资部与被执行人西藏天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藏0226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西藏天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毫发建材物资部工程款800789.4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工程中,双方就还款事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西藏天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已向***毫发建材物资部支付合同款300000元。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剩余合同款500789.46元;如西藏天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按约履行,则按照原判决书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藏0226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次旦平措
审 判 员 梅  拉
审 判 员 尼玛桑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旦增罗布
书 记 员 次旦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