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昂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226民初194号
原告:**,现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现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现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西藏天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孜区吉林路达热瓦二期A区6栋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现住重庆市渝中区。
**、**、**诉西藏天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06日立案,**、**、**于2023年0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尼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扎西央拉
书 记 员 曲 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