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源腾石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源腾石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122执恢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源腾石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黄屯镇驻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348973583T。
法定代表人:邱元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盘锦市盘山县太平镇拥军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122574271459W。
法定代表人:张泽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源腾石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327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应得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股票基金等)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清偿债务。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崔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