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402民初1717号之一
申请人:九江市清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27-3#1-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5KHT66D。
法定代表人:林瑞炉,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源腾石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宁高新区黄屯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348973583T。
法定代表人:邱元东,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六娣,女,汉族。
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赣0402民初17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源腾石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六娣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小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冯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