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恒丰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17784号
原告:***,男,1984年5月8日出生,彝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赵虹眉,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节,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蒲江县。
被告:西藏恒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雪域江南宏鑫建材市场1栋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F1N56。
法定代表人:罗刚。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咸嘉湖西路475号科研大楼第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49411792。
法定代表人:吴继华。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165L。
法定代表人:徐中义。
被告: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678312。
法定代表人:宗庆生。
原告***与被告**、被告西藏恒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西藏恒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西藏恒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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