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283号
申请人:***,男,彝族,1984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申请人:西藏恒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雪域江南宏鑫建材市场1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F1N56。
法定代表人:罗刚。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17811号申请人***诉严科、西藏恒丰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西藏恒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9520.01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藏恒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9520.01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