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202民初378号
原告:顺景木业,经营场所:桑珠孜区黑龙江北路金塔商品房23号。
经营者:***,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桑珠孜区黑龙江北路金塔商品房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天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曲夏村环城路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武晋路1448号2栋1**9楼,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顺景木业与被告西藏天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景木业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景木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顺景木业负担。
审 判 长 巴桑次仁
审 判 员 扎西欧珠
人民陪审员 边 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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