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布多吉、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421执19号
申请执行人:普布多吉,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藏族,农民,农民,户籍地西藏工布江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那曲地区拉萨南路浙江小区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KB042。
法定代表人:郑维明,系公司法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布多吉与被执行人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普布多吉与被执行人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一、被执行人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普布多吉支付债务共计238205.0元。二、支付方式:于2022年7月31日支付119102.5元;于2022年8月31日支付119102.5元。三、执行费3473.07元,由被执行人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藏0421民初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旺  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边巴次仁